法人客户:
1、提供以下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一般纳税人信息(需金交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D、法人身份证; E、经办人及相关授权操作人身份证;
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章.开户时可先传真,后寄至本公司。
2、准备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交易保证金五万元,共计六万元整
3、签订以下协议:
A、《代理手续费及保证金比率协议》一式两份; B、《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填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
5、开户完成后:
客户及时将准备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交易保证金五万元,共计六万元整汇入我公司在金交所的指定帐户,汇款时一定要在划款单上注明客户的6位资金账号,为使您能尽快交易,请您同步把汇款凭证传真到本公司;
保证金的收取: 交纳交易保证金一律汇入如下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
帐户: 深圳市德裕金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 44201505900052511107
6、我公司负责办理事项:
A、负责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并在会员系统内详细登记,准备金交所审批;
B、待金交所审核完成,我公司负责在黄金交易系统内为客户开户;在金交所建立的封闭保证金系统内,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C、我公司负责将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系统资料等开户登记回执以及我公司的详细交易联系情况等信息反馈给客户;
D、开户完成后,我公司及时将客户汇入的基础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入金交所指定账户;
E、我公司负责将交易软件、黄金行情分析系统发送给客户,指导客户进行正常交易。
开户流程

注意事项:
《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黄金市场有不可预知的风险,您所面对的损失可能会超出您的预计,所以根据我们的经验现向您提供本《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黄金交易时,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黄金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我公司会按照黄金交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我们之间所签署的代理协议,根据这些规则跟协议,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雷击和8级以上的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黄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黄金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黄金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客户须知》
第一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任何会员单位不得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签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条款。
客户应当明确黄金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深圳市德裕金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任何会员单位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
(注:全权委托指代理交易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交易限仓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要求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